問題1
部分礦井並非實質性兼並重組
目前,我省煤炭企業兼並重組工作總體進展順利。但“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性質惡劣,影響極壞。史濟春指出,這充分暴露出兼並重組工作還存在不少突出問題。
比如,在重組過程中,有的礦井未能實現實質性兼並重組。
史濟春指出,一些礦井,雖然兼並重組主體企業完成了對所兼並重組小煤礦的證照變更工作,但是,由於主體企業股本資金或者管理團隊沒及時到位等原因,導致主體企業沒有實際控制權,原有小煤礦的管理運行模式沒有改變。
義煤集團巨源煤業有限公司中,只有三個礦級領導為義煤集團人員,其餘人員全部為礦井原有職工,致使主體企業無法行使對礦井的實際控制權。特別是在事故搶險過程中,還出現了兩套指揮係統,充分說明該礦沒有實現實質性兼並重組。
問題2
部分小煤礦抵觸兼並重組
此外,部分小煤礦對兼並重組仍存在抵觸情緒,通過拖延時間、漫天要價以及暴力驅趕等方式公開對抗兼並重組工作。
比如,鄭州市、平頂山市個別小煤礦自兼並重組開展以來,與主體企業不照面、不配合,拒絕參與兼並重組工作。許昌市個別小煤礦在資產評估中漫天要價,導致談判陷入僵局,兼並重組工作難以推進。
問題3
安全生產監管出現脫節
史濟春說,安全生產監管出現脫節,這里面有兩個問題。一方面,地方政府誤認為小煤礦實施兼並重組後,安全監管責任移交給了省骨幹煤炭企業,自己不再承擔安全監管責任,一交了事。
另一方面,省骨幹煤炭企業雖然派駐了部分管理人員,但沒有對礦井實施全方位有效管理,導致企業內部管理“兩張皮”,安全監管失控。
這兩方面原因,致使小煤礦在兼並重組還沒到位的情況下,安全生產監管出現脫節,為小煤礦非法違法生產提供了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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