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
拷問“道德底線”
保障食品安全本來是身為食品生產企業最低的、最起碼的要求,企業應加強自律,堅守食品安全的底線。
但是,一些食品加工企業為了一時的利益,不惜損害百姓的健康,幹起缺德的行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路甬祥今年代表執法檢查組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指出,一些食品生產經營及相關企業“第一責任人”的意識還不強。檢查發現,一些食品生產經營及相關企業還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生產規範,健全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產品召回、索證索票方面的制度。
專家認為,之所以出現接連不斷的食品安全事件,與法律對違法者的懲罰力度是有關係的。企業的違法成本太低,目前標準的處罰絲毫不能威懾到企業。
●政府
監管總是“馬後炮”
於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不論在信息公開及安全監管方面,都曾被寄予厚望,輿論亦樂觀地表示,它“將為系統有序地解決當前食品安全問題提供法律制度保障”,然而食品安全問題卻一次次的出現。
“蘇丹紅、毒藥火腿、三鹿奶粉”事件讓人們不寒而栗。縱觀以往發生的各種食品安全問題,不難發現,相關部門總是在放 “馬後炮”。
雖然事故發生後,各級政府都行動迅速,查禁也十分得力,但缺乏有效的事前監管,總是在付出沉重的代價後才行動,這種“聞災方重視,亡羊才補牢”的監管價值何在?
●消費者
“上報制度不對消費者負責”
食品質量出現問題,當地政府發現後須向上級政府層層報告,而非對消費者通報。上報制度被指沒有公民的位置,一切服從於政府與上級的需要,而不是公眾與消費者的需要。
三聚氰胺超標事件中體現的上報制度缺陷最為明顯:各地政府執行了上報制度,只對上負責,卻並不對消費者負責。
“很受傷,我們‘不明真相’,公民在國家的食品安全中沒有位置,食品的安全就沒有保障。”一位消費者抱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