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9日電/刑事案件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實踐中非常複雜、具體處理中往往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8日對外發布了《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新聞晨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意見》進一步規範了自首、立功的認定標準,嚴格了認定程序,明確了從寬處罰幅度。《意見》共分八個部分作了規定,其中對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認定、採用捆綁手段“送子歸案”的處理、立功線索來源的認定、自首和立功處罰原則的具體把握等熱點問題進行了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個司法規範性文件的發布是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新問題。《意見》對正確處理自首、立功問題,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政策,進一步提高刑事審判質量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那麼,自首和立功如何認定?記者就交通肇事的自首、用捆綁手段“送子歸案”等問題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
交通肇事罪自首如何認定?
保護現場、搶救傷者算自首
交通肇事後的自首對量刑至關重要,犯罪嫌疑人自首怎樣認定?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的,這種情形符合刑法總則關於自首的規定,因此應當認定為自首。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肇事後應當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犯罪嫌疑人實施的這些行為同時也是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所以對其是否從寬、從寬的幅度要適當嚴格掌握。對於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進行量刑,並視具體情況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和從寬處罰的幅度。
“送子歸案”是否自首?
嫌犯被親友捆綁歸案應鼓勵
對親屬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子歸案”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指出,犯罪嫌疑人被親友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不明知的情況下被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獲的,由於犯罪嫌疑人並無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完全是被動歸案,因此不宜認定為自動投案。但是,法律對這種“大義滅親”的行為應予以充分肯定和積極鼓勵,在量刑時一般應當考慮犯罪嫌疑人親友的意願,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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