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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房產稅疑雲 民眾成看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1-12 12:35:57  


  中評社香港1月12日電/美國《華爾街日報》1月1日載文《重慶房產稅疑雲》,摘要如下:

  2010年,不斷傳出的開征房產稅傳言一直在“折騰”中國房地產市場。在預熱了一年多後,財政部終於原則同意重慶市政府自主制定方案、開征高檔商品房房產稅,但具體何時征、怎麼征還是未知數。

  不管最終出台的房產稅是何面目、有何效果,當一個稅種的決定權和解釋權在掌握行政權力的政府手中,而群眾只能不明真相、焦急猜測、等候發落時,就不得不承認目前中國稅收立法體系存在巨大缺陷。由於稅收法定原則的缺失,到處充斥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而稅收法律卻寥寥無幾。這意味著稅收的最終決定權不是在人民或代表手中,而是在權力手中,即使出台的稅種是合意的,由於程序上存在巨大紕漏,也將導致納稅人的預期和行為出現混亂,從而加劇市場的波動。

  按照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因此,稅權自然也屬於人民,任何稅種的徵收、減免和停征等都應該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來討論決定,國務院出台的行政法規、各部門出台的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規,都不具備法律效力。這是憲法的精神。

  此外,2000年7月1日起實施的《立法法》也要求“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考慮到過渡時期,《立法法》也留下了一個缺口,即“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

  但是,10年過去了,中國的稅收立法體系依然沒有改觀。概括一下,目前中國的稅收立法體系是這樣的,最高層是三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次一層是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再下一層是國務院自主制定的行政法規,最後是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規章(它們之間若有衝突由國務院或全國人大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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