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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前終審法院的裁決,令數千名港人內地兒女無法留港定居,不少家庭無奈遭拆散。星島日報 |
甘神父:不會構成負擔
外界擔心“超齡子女”需動用香港社會資源,消息人士認為,政府現已有配套協助新來港人士融合及適應生活,“吸納新來港人士與超齡子女無分別”。
曾處理居港權政策的前保安局局長、現任立會議員葉劉淑儀指政府今次利用剩餘單程證名額供“超齡子女”使用,整體來港人數無增加,由於香港經濟暢旺,失業人數減少,相信可吸納這些“超齡子女”。
一直協助港人內地子女爭取居港權的甘浩望神父認為,內地“超齡子女”不會為香港構成財政負擔:“成年子女許多都已財政獨立,不一定要向政府申請經濟資助,隨時帶埋人民幣來港。”他相信,“取得居港權亦不一定要來居住,方便出入香港照顧父母才是最重要。”“家庭團聚互助會”主席周國輝相信,這批已成年的“超齡子女”反有助香港經濟發展,且他們的下一代日後來港求學,可紓緩人口老化及縮班殺校等問題。
香港人權監察認為此舉有助紓緩過往行政安排造成的不公平,盼當局將新安排惠及領養子女,及將年齡限制放寬至十八歲。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就形容今趟為“遲來的春天”,促當局盡快交代申請細節。
何謂“超齡子女”?
內地“超齡子女”需符兩條件,首先是其親生父或母在○一年十一月一日前來港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即獲香港身分證),以及在父母取證之時,子女本身仍未滿十四歲。舉例一名仍在生的父親或母親在一九七九年取得香港身分證,其子或女當刻未滿十四歲,這些子女現時便屬“超齡子女”;若當時子女滿十四歲,則不符資格。
事源○一年十一月一日前,內地規定香港居民在內地符合資格而未滿十四歲的子女,可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但申請人若在等候內地公安機關審批時已滿十四歲,即變“超齡子女”,申請不獲批准。但由該日起,機關只按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的年齡是否符合規定而作審批,故不再存在“超齡子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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