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期貨公司申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關於申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決議文件;
(三)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
(四)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文本,內容包括部門和人員管理、業務操作、合規檢查、客戶回訪與投訴等;
(五)最近3年的期貨公司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六)擬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資格和從業資格證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七)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八)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九)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五)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第九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資格認定、日常管理等相關工作,相關自律管理辦法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對期貨投資咨詢服務能力進行虛假、誤導性的宣傳,不得欺詐或者誤導客戶。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信息公示有關規定,在營業場所、公司網站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上公示公司的業務資格、人員的從業資格、服務內容、投訴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的,應當遵循具體的業務操作規範,並應與自身的管理能力、業務水平和人員配置相適應,有效執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合規檢查,防範業務風險。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客戶做獲利保證,或者約定分享收益或共擔風險;
(二)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三)利用期貨投資咨詢活動操縱期貨交易價格、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
(四)以個人名義收取服務報酬;
(五)期貨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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