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主體與監督主體混同,處罰力度不嚴厲
“查案過程中,感覺現行的制度和招投標法漏洞太多。”安源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張雪鬆說。
接受採訪的專家學者和業內人士也普遍認為,在《招標投標法》的適用過程中,凸顯出一些比較嚴重的問題,而且現行制度存在的缺陷也容易引發隱患。
“法規制度不健全,涉及工程建設領域的現行法律法規存在"三多三少"的問題,即原則規定多、具體細則少,禁止規定多、配套罰則少,部門規定多、適用規範少,導致罪與非罪界限難以區分。”萍鄉市公共政務管理局一位長期從事工程建設領域法律法規研究的人士說。
他分析,從監管機構的設置上看,目前對招投標領域的行政監管模式仍沿襲著計劃經濟時代的方式,按照行業屬性,由各系統的行政主管部門分頭監管。這種模式的弊端,一是政出多門,各說各話;二是工程建設中的招投標活動,按行政隸屬分別由各地的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監督,缺少一個統一、權威的管理監督機構,招標採購主體與執法監督主體的混同,對工程建設的監督實質上是一種“同體監督”,即監督由建設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出現違規行為,也要由同一主管部門來查處。
舒仁慶說,中標後監管不力的問題比較明顯。中標後,招標人、監理單位和主管部門對中標後的現場管理力度不夠,對中標後擅自更換項目部主要人員、轉包和違法分包的行為視而不見,甚至認為理所當然。另一方面,監管效果不佳。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參與監督的有關部門,由於所處角度各不相同,沒有明確分工,職責不明,常使監督流於形式。
串通投標行為違法成本低,也讓違法分子肆無忌憚。比如,刑法第223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串標行為即使被認定,只要情節不是特別嚴重,一般情況下處罰力度並不嚴厲。
舒仁慶分析,高利潤回報與串通投標違規低成本之間有較大的反差。目前對招投標違規處罰相對較輕,多數只是按中標價5%。至10%。罰款了事,再加上約1%至3%的圍標費用,與其20%以上的高額利潤相比,只是九牛一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