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3月4日電/台“最高檢察署”特偵組為確保追回扁家貪污的犯罪所得及法院判決併科的罰金,向高院聲請扣押扁家寶徠、民生社區、高雄的房地、存款近3億元,高院駁回。特偵組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認為無理由,3日駁回。
聯合報報導,法院認為,檢方起訴扁家所涉“國務機要費案”、龍潭案、陳敏薰人事案、南港展覽館案的犯罪所得,尚未扣案金額為4億7千多萬元,檢方已扣得扁家匯回的6億3千多萬元,足夠將來執行之用,無須先保全扣押。
另就已定讞應併科罰金3億8百萬元部分,法院認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本來就可執行扁家的財產,不必繞個圈聲請保全扣押。
特偵組原本主張,陳水扁、吳淑珍涉案經起訴但未扣案的犯罪所得,加上罰金刑,總計9億8千多萬元;扣除扁家已匯回6億3千4百多萬元,還有3億5千多萬元待扣押保全,聲請法院就扁家7筆定存、7筆房地及有價證券約3億元酌量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