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表構成方面,去年選舉法修改時增加規定,“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按當前工作部署,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的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比例將比上一屆上升,歷來受重視的婦女代表比例也將繼續上升。
有上升的就會有下降的,以往人大代表中過多黨政幹部的局面有望改變。此外,歸僑代表、非公有制經濟代表、連任代表等各方面代表比例,都有待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憲法和選舉法都規定,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具體選什麼樣的人,則掌握在選民尤其是推薦者手中。推薦候選人的辦法可以是政黨、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也可以是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推薦。“組織意圖”一般是:把模範守法、密切聯繫群眾、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具有一定履職能力的人推薦上來。
此前一些地方提出,基層選舉中,對代表候選人情況的介紹過於簡單,影響選民投票積極性,為增加選民對代表候選人的了解,去年選舉法將有關規定修改為:“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亦可理解為不得擅自“競選”,與選民見面活動都要在選舉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如何進行,則由各地結合具體情況把握。
關於破壞選舉行為,2004年的選舉法即已強調要予以制裁,2010年的選舉法更進一步明確賦予選舉機構調查處理的權力,以便及時有效查處之。除法律列舉的賄賂、暴力、欺騙等違法手段外,有關方面今年還對一些具體對象進行了預警,如家族、宗教勢力干預操縱,黑惡勢力干擾,尤其是境內外敵對勢力借機滲透破壞。
另一個近年被廣泛關注的選舉問題是流動人口如何參選,這在選舉法中付之闕如。王兆國的說明是:“經研究認為,這個問題牽涉面廣,比較複雜,我國戶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現在解決這個問題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去年選舉法修改對此暫未作規定。
儘管法律未作規定,目前2億多流動人口參選問題並非沒有依據。上一次換屆和本次換屆對此俱有相應安排。據本次換屆部署,流動人口原則上在戶口所在地參選,可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選民實際上已經遷居外地但沒有轉出戶口的,在取得原選區選民資格證明後,可以在現居住地參選。各地認為條件成熟時,可適當放寬流動人口在本居住地參選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