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設立專門的交流合作平台是擴大和深化兩岸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路徑。在兩會會談機制下,除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兩岸有必要設立兩岸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台灣“文化總會”有意成為台灣在兩岸文化交流合作的平台角色,大陸也需要有相應組織機構來承擔這一角色。
三是實現兩岸民間組織機構和文化領域各行各業對口交流合作的常態化是擴大和深化兩岸文化交流合作的必要前提。兩岸交流交往30餘年,至今文化領域的交流合作仍有較多禁區,要掃除文化交流合作障礙,實現文化領域各行業對口交流的常態化是十分必要的。
四是時機成熟時商議簽訂兩岸文化交流合作協議可使兩岸文化交流合作邁入制度化和規範化階段。與兩岸經貿交流合作一樣,兩岸文化交流合作的擴大和深化亦有必要簽訂兩岸文化交流合作協議,以實現兩岸文化交流合作的常態化、規範化、制度化與長期化。
具有政黨交流背景的民間性“兩岸經貿文化論壇”已舉辦多次,在推動兩岸文化交流合作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經由該論壇兩岸文化交流合作取得了某些制度性成果。從兩岸文化交流合作的長遠利益考慮,兩岸有必要就簽訂文化交流合作協定進行協商。
促進兩岸文化合作的三點建議
(一)尊重台灣同胞的文化創新精神。在兩岸文化交流合作中要讓台灣同胞感受到大陸對他們的尊重。大陸在經濟上搞“讓利”,雖對台灣同胞有利,但在心理上,一部分台灣同胞未必領情,認為大陸這種做法有居高臨下的“恩賜”意味。而兩岸文化交流合作則不同,以共用中華傳統文化、共推中華文化的光大發揚、共創兩岸新文化為內容,台灣同胞的文化創新精神會得到極大發揮。一些台灣同胞期待成為“大中華文化推手”,這一願望會在擴大和深化兩岸文化交流合作中得到實現。
(二)重構兩岸共同的文化記憶。兩岸相互隔絕數十年,加之在李登輝、陳水扁時期的“去中國化”政策下,台灣同胞對中國的歷史文化認同意識趨於淡化。為此,兩岸應共同確立文化交流合作專案,如共寫戲曲、共編教科書、共建兩岸文化博物館、共同保護文化遺產與共同申遺、共推民俗文化繁榮、共設宗教聯合會、共辦孔子學院,等等,使兩岸人民在文化交流合作中有共同參與中華文化傳承與創新的經歷,如此,兩岸人民必將在中華文化的歷史與現實中建構共同的文化記憶。
(三)以人文精神為基礎推動兩岸文化交流合作邁向新台階。人文精神是中華文化最大的特徵,中華民族的人文精神追求人的和諧、人與自然和人與人的關係的協調,這是中華文化獨特而經久不衰的原因所在。近幾年來,大陸強調以人為本,在經濟上提倡可持續發展,在文化上強調中華文化的傳承與創新,在兩岸關係上提出和平發展,這些無不包含中華民族人文精神的內涵。因此,在擴大和深化兩岸文化交流合作中,提倡中華民族的人文精神將會對兩岸關係產生不可忽視的積極影響。
注釋
(1)劉國奮:《近年來台美關係政策目標之分析》,《台灣研究》2009年第3期。
(2)《人民日報(海外版)》2009年1月1日。
(3)《大陸認為兩岸文教交流相對滯後》,台灣《中國時報》2010年3月16日。
(4)《去中國化馬:中華文化不打折》,台灣《聯合報》2008年3月4日。
(5)《“總統”:推出文創法配套措施作到“文化立國”》,台灣《中國時報》2010年1月23日。
(6)《劉兆玄接手文總打造兩岸文化平台》,台灣《中國時報》2010年1月15日;《劉兆玄大陸行不涉政治旨在文化交流》,台灣《中國時報》2010年5月16日。
(7)《獎勵文化創意產業擬訂新方案》,台灣《聯合報》2003年2月12日。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1年4月號,總第160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