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人員退出社會組織歷程
●1994年 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通知:“部門領導同志不得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
●1998年 明確黨政、審判、監察機關在職縣處級領導幹部除特殊情況另行審批之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正副會長、秘書長、分會會長等,但可任名譽職務,比如理事。
●未來五年 不僅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社會組織兼職,黨政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人員也被包含在內。
數讀民政發展
目前,北京有7000餘個社會組織。
預計2015年,北京市登記社會組織總數達1.1萬個,每萬人擁有社會組織數達到8個以上;社會組織總資產達650億元,18萬人在社會組織從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