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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災難觸發的國際課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4-17 00:28:47  


 
  經濟學裡有所謂“外部不經濟”的概念,指的是行為者為了追求自己利益卻導致其他人利益受損的行為或效果,這無論在道德上及法律上都是不被認可從而應加以制約的。進入到了全球化時代,行為者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企業,甚至是一國的政府,所以,對於廢物或放射物的傾倒並非無法可據。被簡稱為《倫敦公約》的《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料污染海洋的公約》中即規定,不准從船舶、飛機或海上的人造建築物傾倒廢物污染海洋,但立法時千算萬算卻未算到,廢棄物也可能來自於陸上的設施。這個漏洞,如今被東京電力及東京當局利用了。

  福島核危機演變至今,倒是讓世人清楚地看到了日本人在道德上的雙重性格:個人行為的道德與集體行為的道德,其南轅北轍竟可有如是之大的反差。所以,國際社會在看待及面對此一危機時,恐怕也有必要作出客觀而冷靜的區別:可以對多數日本國民在面對災難時的紀律與道德表示尊敬,但對於作為一個集體時,無論是東京電力公司或日本政府,在紀律與道德上的欠缺應給予嚴厲的譴責,甚至為了產生足夠的制約效果,不排除推動國際修法與國際監督,及必要時給予制裁。

  (一)包括中國政府在內的周邊國家政府,本來基於患難相助之義,對日本施以援手,對日本政府的一些有違常理常情的言行(例如要求中國自己想辦法將救援物質送入災區,及這次的傾倒輻射廢水事件)不忍深責,但日本政府親疏有別,傾倒核輻射廢水一事,秘密徵求美國認可同意於先(必須了解輻射水對西太平洋周邊地區的影響遠大於地球另一邊的美國),罔顧周邊國家的關切與不滿於後,那麼日本將遭到後者更強烈的批評與譴責將是咎由自取。

  (二)中國及相關國家政府應積極聯手在國際組織中提出修法(針對《倫敦公約》)與立法(針對這次日本核危機所產生的另類“核擴散”問題)建議,相關法律中並應有足以產生“以儆效尤”的民事及刑事罰則。

  (三)如日本政府仍獨斷專行,辜負相關國家的好意,則相關國家可考慮擴大禁止從日本進口的食品及農產品的品種和產地範圍,甚至必要時還可以擴大範圍到製造品。

  福島核危機對日本經濟及國運將造成多大影響,相當程度上,其實取決於日本本身的政治能力與政治智慧。

  (作者系鳳凰衛視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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