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文化部就“網絡傳播溫州KTV禁播37首卡拉OK歌曲事件”的答覆全文:
我們已經注意到了相關媒體關於溫州一KTV禁播37首卡拉OK歌曲的報道。
地方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管理規範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是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賦予的職責。在其權限範圍內,應當依法行使監管職責。
同時,娛樂場所也有責任和義務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強內部管理,包括所提供的卡拉OK歌曲的內容管理,並主動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管。
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含有《條列》所列禁止內容”,“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製品或者電子遊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熒屏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遊戲機內的遊戲項目,不得含有《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娛樂場所提供的卡拉OK歌曲包括曲目、歌詞和熒屏畫面均不得含有禁止內容。溫州當地娛樂場所有責任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及管理部門的要求,不提供違禁歌曲的點播服務。如相關歌曲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歡迎廣大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文化市場工作進行監督。如發現違法違規文化經營活動,可以撥打各地的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進行舉報或投訴,提供線索和材料。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
201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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