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走出去”關注政治風險
商務部表示,在中國企業“走出去”後的諸多風險中,最突出的還是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和財務風險。其中,政治風險與東道國的政府政策變化等行為有關,包括徵收、國有化、戰爭以及恐怖活動等政治暴力事件,還表現為政府徵收、政府違約和延遲支付等。
對外經貿大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學院博士賽格還認為,長期以來,政治風險導致在國外投資的中國企業遭受了巨大經濟損失,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的瓶頸。
政治風險防不勝防,但如何防範政治風險逐漸成為出口企業期待解決的難題。中國社科院西亞非洲研究所研究員李智彪提出,這就需要中國企業在進入當地前要充分做好準備工作,了解當地習俗,對員工進行專業培訓、系統管理等,並且通過政府引導,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同時加強領事館同當地政府的溝通,密切關注局勢變化,以便做好應對措施。“企業一定要提高風險意識,充分利用信用保險產品來規避海外風險。”
中東局勢急劇惡化時,中國信保已迅速啟動應急處理機制,調整了有關國家的國別風險等級(即調升國別風險水平),全面評估已承保業務的風險水平並採取相應控制措施,對相關出口企業發出預警信息。據悉,今年年初,中國信保發布《國家風險分析報告》,將國家風險分為1-9級,數字越高意味著風險越大,利比亞在非洲地區風險水平居中,在利比亞出險之後,位於第9級國家阿富汗、布隆迪、乍得、科摩羅等目前的保險費率已經由平均水平的2%上升至4%左右,安哥拉等一些國家已經不予承保。
針對目前利比亞戰亂發生,中國信保相關人士提醒,在撤離人員的同時,企業應保存好相關單證,盡可能收集相關證據文件,以保證未來理賠工作的順利進行。
律師:雙邊協定是法律武器
通常而言,中資企業在海外投資承包工程,採取合作形式,獨資的項目比較少。若發生糾紛解決途徑往往是協調、調解和遵從國際約定。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李居遷表示,根據國際法,利比亞局勢穩定後,如果沒有修改原有法律,這些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仍可以繼續履行。如果合同受阻,無法繼續履行,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從現在的情況看,利比亞這場動亂,雖然現在升級了,但和國內現有的法律沒有太大關係,何況中資企業很多項目是住宅、基礎工程,無論誰上台,這些項目都需要完工,住宅也總歸是由當地人居住的。”這將意味著繼續履行合同是中資企業必須採取的主要途徑。
在加拿大、中國長期從事法律工作的資深律師辜勤華說,中資企業在海外從事工程過程中,中國政府大多會與當地政府簽訂投資保障協定,其中相當重要的一部分內容是關於爭端解決機制問題的。這個協定如果存在,是中資企業在海外發生糾紛最重要的法律武器。
據悉,此前中國與突尼斯、埃及在解決海外投資糾紛就是很大程度上利用雙邊協定,保護了中資企業在當地的利益。對於雙邊協定,對外經貿大學外國直接投資(FDI)研究中心主任盧進勇教授解釋,就是投資國和東道國兩國政府之間簽訂相關投資保護協定,海外投資的行為應在已簽署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中運行,當風險發生時,才能要求東道國對損失進行補償。雙邊機制下,海外投資保險公司在向被保險企業支付了損害賠償金之後,可以代替企業向東道國主張賠償(代位求償),目前美國和日本早已制定並實施雙邊“代位求償”制度。
那麼,中國與利比亞是否簽有雙邊協定成為關注的焦點。據悉,目前我國已與130多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但不包括利比亞。有關專家分析,如果沒有雙邊協定,中資企業在利比亞的損失只能基於傳統的外交保護原則來解決了,而不在法律框架內。
今年年初公布的“十二五”規劃綱要中在重申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時就指出,要加快完善對外投資法律法規制度,積極商簽投資保護、避免雙重徵稅等多雙邊協定等。焦劍/制表
保險“關鍵詞”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保險責任包括商業風險,如買方破產或無力償付債務、買方拖欠貨款等風險,以及政治風險,最高賠償90%。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可對海外工程承包項目承保,以及支持銀行提供信貸融資,承擔保單列明的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
海外投資保險:承擔投資所在國的匯兌限制、徵收、戰爭及政治暴亂、政府違約、承租人違約帶來的風險,提供補償損失、融資便利、市場開拓、提升信用等級、風險管理等服務。
出口信用保險費率計算:2008年國家為了支持出口,將出口信用保險的費率明顯調低了30%,降至0.45%。不過,這一費率執行的是風險與費率相匹配的原則,每個企業適用的費率要取決於多個因素,如買方所在國風險水平、買方資信等級、貨款支付方式(賒銷、交單付款還是信用證)等,每一個因素變動都會導致費率調整。(來源:北京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