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7日,湛江市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宣雄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但宣雄作案動機卑劣,且作案手段極其殘忍,情節和後果均特別嚴重,雖有自首情節,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宣雄被判處死刑。
該案二審中,廣東省精神衛生研究所出具了鑒定書,認為宣雄案發時處於輕性抑鬱症疾病期、社會功能輕度受損,但這並非嚴重的精神病障礙,宣雄有完全責任能力。2009年9月4日,廣東省高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從輕處罰原因:投案自首
二審判決生效後,宣雄一案被上報到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複核。死刑複核期間,擁有“中國死刑辯護第一人”之稱的北京律師孫中偉擔任了宣雄的辯護人。
孫中偉認為,該案的作案動機是關鍵。在孫中偉向最高法院遞交的《死刑複核律師意見書》中寫道:“依常理,被告不可能因為被害人即將接任自己升任正職而將其殺死,這不符合中國官場的邏輯。”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認為,被告人宣雄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宣雄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宣雄作案後在親屬的規勸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其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裁定不核准並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宣雄死刑的刑事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日前,廣東省高院審理後認為,“鑒於宣雄作案後能在親屬的規勸、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不必立即執行”。最終宣雄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