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4月28日電/陳水扁被控利用外交出訪機會,貪污33萬美元機密外交款案,法院一、二審均判扁無罪。台“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方上訴,扁無罪定讞。
中央社報道,特偵組先前以陳水扁從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間,先後11次利用外交出訪機會,將“外交部”每次提供“元首”的10萬美元零用金,每次扣留其中3萬美元,匯往海外供兒子陳致中留學使用。
法院一、二審時,合議庭認為,扁出訪支領的機密外交款,均由“外交部”主動簽呈依照往例辦理,並非扁在“總統”任內才創設,且扁所支領的款項,均依循往例以領據核銷,檢方無法證明陳水扁夫人吳淑珍於2004至2006年匯往陳致中在美帳戶的款項,是來自扁的機密外交款,判扁無罪。
陳水扁已因龍潭購地等案入獄服刑。而除機密外交款案,陳水扁尚有金改案二審、“國務費案”更一審,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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