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5月6日電/雲林縣長蘇治芬涉及璟美垃圾掩埋場、長庚醫院雲林分院等案,雲林地院日前判決無罪。不過,審判長吳福森今天在判決書中提出不同意見,表示無法贊同蘇治芬等人無罪。
中央社報道,吳福森在判決書中指出,本判決認定蘇治芬(現任雲林縣長)、沈宗隆(前雲林縣議會副議長)、陳勇兆(雲林工策會總幹事)、葉安耕(營造公司董事長)無罪,基於掩埋場核准操作許可的公文留置縣長室6天等理由,無法贊同,於是提不同意見。
蘇治芬涉及璟美垃圾掩埋場及長庚醫院雲林分院收賄弊案,於2008年11月4日被雲林地檢署拘押,蘇治芬絕食11天抗議司法不公;雲檢於同年11月14日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蘇治芬,求刑15年、褫奪公權8年。
雲林地方法院於4月29日判決蘇治芬等人無罪,合議庭由吳福森擔任審判長,受命法官吳錦佳,陪席法官楊皓潔。蘇治芬被判無罪的理由是,退回收受款無收賄意思,全案可上訴,檢方至今尚未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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