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9日電/“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立即停產整頓。”“發生特大礦難,省轄市市長、分管副市長將被免職。”東方今報報道,記者最日獲悉,省政府近日印發了《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補充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啟動嚴厲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機制。
煤礦發生死亡事故必須停產
今後,煤礦只要發生死亡事故,就必須停產。《意見》規定,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本數)事故的,立即停產整頓。年生產能力15萬噸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至9人較大事故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由相關部門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由省轄市政府負責組織關閉,該礦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
礦工生命與領導的官職掛鈎
今後,礦井一旦發生死亡事故,煤炭企業的負責人也將受重責。《意見》指出:煤炭企業(集團公司)發生煤礦事故的,對煤炭企業及其所屬煤礦負責人,依照下列規定先行問責:發生一次死亡1至2人一般事故的,給予礦長、分管副礦長免職處理。發生一次死亡3至9人較大事故的,給予集團公司專業化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免職處理;責令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分管負責人寫出書面檢查。發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3至9人較大事故的,給予集團公司總經理、分管負責人停職檢查處理;對集團公司董事長進行誡勉談話。發生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別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的,給予集團公司總經理和分管負責人免職處理;給予集團公司董事長停職檢查處理。發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別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別重大事故的,給予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分管負責人免職處理。
同時,《意見》還指出,未發生事故但存在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證照不全擅自組織生產、被責令停產停工整頓期間擅自組織生產、超層越界開採、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等十二種失職或濫用職權情形的煤礦,要對煤炭企業及其所屬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先行免職,並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礦難可導致省轄市市長被免職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意見》指出,產煤省轄市、縣政府和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轄區內煤礦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視情節和性質,依照下列規定先行問責:
發生一次死亡3至9人較大事故的,給予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免職處理;對負有責任的鄉鎮長、分管副鄉鎮長,給予免職處理;發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至9人較大事故的,給予縣(市、區)長、分管副縣(市、區)長和省轄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誡勉談話處理;發生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別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的,給予縣(市、區)長、分管副縣(市、區)長和省轄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免職處理;發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別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別重大事故的,給予省轄市市長、分管副市長免職處理。
涉煤腐敗官員要限期主動交代
另外,東方今報記者獲悉,對於涉煤腐敗案件,今後我省將保持嚴厲懲處腐敗的高壓態勢,對五種案件嚴肅查處。這五種案件包括: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規投資入股煤礦案件;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非法利益以及官煤勾結等案件;在煤炭企業兼並重組過程中有令不行等案件;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打擊煤礦違法違規生產、超層越界盜采煤炭資源等方面失職瀆職等案件;省煤炭骨幹企業領導人員以權謀私等案件。
這次治理時間為2011年5月至10月底。如果有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規投資入股煤礦或者以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名義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要在6月30日前主動向省紀委監察廳報告並自覺糾正(直接報省紀委監察廳執法監察室),省紀委監察廳會明確專人負責,嚴格保密。對於主動申報和交代問題的黨員幹部,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對於沒有申報或交代問題的,一經查出,一律就地免職,然後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