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5月20日電/台灣前“調查局長”葉盛茂遭控洩密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以隱匿公文、洩密等罪判處6年徒刑,其中洩密部分遭判2年半,必須入獄服刑。
中央社報導,法院判決指出,“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於2006年12月5日收到艾格蒙組織所轉的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通報,扁家疑似在海外洗錢情資,葉盛茂卻隱瞞情資,並將情資洩密給陳水扁。
判決指出,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事後發現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在瑞士開戶,疑涉洗錢,2008年1月28日透過艾格蒙聯盟再次向“調查局”通報,葉盛茂竟要求下屬將情資核定為“極機密”,謊稱將親自把11頁的情資交給當時“檢察總長”陳聰明,卻再度將情資交扁。
此外,判決書指出,檢調偵辦“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人涉“花蓮縣三棧礦場土石外運”案時,原預定將在2008年4月22日發動搜索,葉盛茂卻於4月16日在柯建銘辦公室中,將檢調即將搜索的情報告訴柯建銘。
法院於2008年12月一審時,葉將洗錢情資交給扁的部分,合議庭以圖利罪判處葉8年6月徒刑,洩漏檢調搜索情資給柯建銘的部分,以洩密罪判處葉2年6月徒刑,合併執行10年、褫奪公權5年。
葉不服上訴高院後,高院合議庭將圖利部分撤銷,葉將洗錢情資交給扁的部分,合議庭改依隱匿公文罪判處他3年9月,至於洩密部分則認為一審量刑無誤,仍判處他2年6月,合併執行6年。隱匿公文部分仍可上訴,但洩密罪因不得上訴三審,葉盛茂需先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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