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25日電/中國政府網消息,內地出台措施規範購物卡,要求建立商業預付卡購卡實名登記制度,實施商業預付卡非現金購卡制度,實行商業預付卡限額發行制度。不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
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民銀行、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預防腐敗局《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
人民銀行 監察部 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預防腐敗局
近年來,適應信息技術發展和小額支付服務市場創新的客觀需要,商業預付卡市場發展迅速。商業預付卡以預付和非金融主體發行為典型特征,按發卡人不同可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專營發卡機構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另一類是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單用途預付卡。總體看,商業預付卡在減少現鈔使用、便利公眾支付、刺激消費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同時,商業預付卡市場也存在監管不嚴、違反財務紀律、缺乏風險防範機制、公款消費和收卡受賄等突出問題,嚴重擾亂了稅收和財務管理秩序,助長了腐敗行為。為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嚴肅財經紀律、防範金融風險、促進反腐倡廉,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職責,加強管理
強化對商業預付卡發卡人的管理,是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首要環節,必須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落實分類監管。人民銀行要嚴格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的規定,加強對多用途預付卡發卡人的監督檢查,完善業務管理規章,維護支付體系安全穩定運行。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多用途預付卡,一經發現,按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予以查處。對商業企業發行的單用途預付卡,商務部門要強化管理,抓緊制定行業標準,適時出台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未經批准,不得發行預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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