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三比二投票贊成
今次引發終院以三比二決定提請釋法,是因為終院三名法官皆認為第十九條“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字眼的意思並不清晰,而原訟庭、上訴庭、以至終院五名法官對於國家豁免是否屬於第十九條的範圍也持不同見解,此問題具可爭辯性,遂三比二決定提請人大釋法。
對《基本法》持不同見解
究竟香港法院應用何種豁免政策,終院常任法官陳兆愷、李義及非常任法官梅師賢勳爵皆認為香港法院應採取絕對豁免,就算案件牽涉商業交易,國家也獲豁免不予起訴。判詞指出,按普通法,國家豁免原則是由主權國決定,完全沒有餘地讓一個缺乏主權性的區或市,去採用與國家不同的原剛,法院必須與處理外交事務的行政機關“口徑一致”。判詞續指出《基本法》加於普通法之上,可謂更鞏固這立場,因為根據第十三條,中央政府負責外交事務,與此同時第十九(3)條列明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沒有管轄權。
案件編號:終院民事上訴五至七——二○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