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作了進一步明確,同時對審計對象範圍進行了擴展,涵蓋了從鄉鎮級到省部級的黨政領導幹部,以及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十二五”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徵求意見稿)》更加明確提出,中國將全面推進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除鞏固深化地廳級及以下行政領導幹部、鄉鎮黨委書記審計外,還將推行縣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逐步擴大市(地)黨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覆蓋面,探索開展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
規劃還提出,“十二五”期間中國將研究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逐步建立起經濟責任審計規範化體系。
經濟責任審計在促使中國領導幹部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推動從機制上、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僅2010年,中國就審計領導幹部3.69萬名,共查出領導幹部對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問題金額249億元,82名被審計的領導幹部和465名相關人員的問題被移送司法、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我認為,今後五年,按照中央要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範圍和力度都會加大,也將更加規範、更有效果。”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