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疑似”患有精神病人員,首先應由監護人、近親屬送院治療,並不得限制其自由。草案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
同時,草案還規定了侵權刑責,“對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通訊、會見探訪者等權利的醫療機構人員,情節嚴重將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法拓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昊說,過去,中國的精神衛生立法存在空白:強制收治沒有門檻,缺乏程序規範,個人救濟缺乏途徑,住院期間缺乏糾錯機制……精神病鑒定尤其是強制收治,很容易標準模糊乃至隨意輕率,甚至有的“被精神病”案例有著複雜的背景。
對此,法律草案對上述問題的解決提出了明確的途徑。比如,嚴格規範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的適用程序,包括診斷時間、診斷醫生人數等特殊要求;為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提供充分的異議程序,可以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複診並自主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規定入院後的糾錯機制,等等。
“法律草案側重對公權力的制約,增加了收治管理和康復治療的透明度,進一步避免了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劉昊認為,精神衛生法提上立法日程,也彰顯了中國人權的進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