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查證瞞報、謊報事故確有困難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查證。
對瞞報、謊報事故的查處,地方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實行掛牌督辦。調查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應當重點查明瞞報、謊報事故的原因、過程,是否貽誤事故搶救造成人員傷亡擴大和嚴重社會危害,參與瞞報、謊報事故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等情況。瞞報、謊報事故涉嫌犯罪的,負責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辦法並詳細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並由公安機關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200萬元的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300萬元的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存在瞞報、謊報情形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0萬元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0萬元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此外,事故發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證照;負有事故責任的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瞞報、謊報事故的,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礦長、廠長、經理。
因瞞報、謊報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違反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辦法規定,瞞報、謊報事故行為調查處理結案後,承辦事故調查處理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向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事故的查處情況,並將查處結果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和本級政府網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