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權不得委托
為治理行政執法主體“多”“亂”的問題,使得如城管、文化執法大隊等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應運而生。
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同時,行政強制法還規定,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不得超期限
規範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程序,用一道道嚴密的程序來約束行政機關,是這部法律的重要內容。
行政強制法規定,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法律規定,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後,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的規定,如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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