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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憂居權案敗訴 研限外傭滿6年須過冷河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26 08:50:46  


 
  未審提釋法 “有損法治”

  過去一個月來,政府擔心司法覆核敗訴引來巨大衝擊的消息一直甚囂塵上,亦有市民自發組織反對讓外傭享有居權,回歸以來港人一直忌諱的“人大釋法”,亦成為討論議程之一。在案中代表申請人的律師表示,案件交予審訊前就提出要求釋法,是損害香港法治的行為。

  外傭律師反對政府直接上訴終院

  申請人的代表律師帝理邁(Mark Daly)稱,不理會政府可能計劃提請人大釋法的傳聞,但若有人在案件審訊前就提出要求人大釋法,有關言論是損害了香港法治;至於案件勝算,Daly就稱“每宗案件我們都是有信心才會接”,目前難以估計整宗案件所需時間,亦不評論一旦政府敗訴並申請直接上訴終審法院以求縮減時間,他們會否提出反對。

  政府曾兩次提請人大釋法

  自從1999年港府就吳嘉玲案提請人大釋法,被指損害香港司法獨立,人大釋法一直是港人忌諱,直至最近的剛果(金)案,終審法院首次按《基本法》第158條設定的機制提請人大釋法,釋法才算是“正常化”;政府消息人士研判,即使今次政府有需要提請釋法,市民的反應與當年應該會有差異,“香港人是務實的,他們會看具體情况再作判斷”。

  外傭非“常居港” 或違基本法

  今次司法覆核的焦點,是政府在2000年修改《入境條例》第2(4)(a)條,限制了“通常居於香港”一詞的定義,指在9種情况下留港,不能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當中包括“受僱為外來家庭傭工”。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人質疑,根據《基本法》第24(4)條規定,非中國籍人士只要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則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資格,條文對不同國籍人士一視同仁,故《入境條例》將“家庭傭工”區別出來,不單止構成歧視,更重要是違反《基本法》。

  法院會否同意有關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還是未知數,但就算終院最後接納,同意外傭居港7年應有居留權,只要釋法啟動,人大常委再就“通常居住連續7年”定義,指留港擔任家庭傭工7年不屬於在香港“通常居住”,但由於有關決定等同推翻了終院判決,對司法獨立亦必然會有所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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