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15日電/據南方都市報報道,澳門新的《經濟房屋法》法案,將於10月1日生效。新法確定經屋(居屋)僅由政府出資興建,並設立申請者的收入資產限制。經屋的出售禁錮期將延長至16年,並需向政府補足差價並由政府優先回購。但拿到經屋6年後,經屋業主可轉讓其他合格經屋申請者。而原有“輪候上樓”分配制度,將被分組排序代替。
經屋僅由政府出資興建
新法明確指出,經濟房屋由政府直接出資興建,經屋目的是協助具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的澳門居民解決住房問題,僅用於“家團”或個人自住用途,並對私人房屋及社會房屋政策起著補充作用。
澳門“家團”的概念類似內地“家庭”,指因法律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而共同生活的人。新法中,經屋申請者只可由年滿18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提出。並且申請人在申請前的5年內直至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之日前,不得在澳門擁有居住用途的物業或土地。
設收入及資產淨值限額
據澳門房屋局介紹,新法明確設立收入及資產淨值限額:低於標準下限者可租住社會房屋(廉租房)、符合上下限標準者可申請購買經屋、超過上限者可以從私人市場購買房屋。
在政府此前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中,一度申請者提高收入上下限,澳門八成居民可符合申請經屋。但最終通過的法案中,收入及資產淨值限額由補充法規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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