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2日電/媒體“狂轟濫炸”的甬溫高鐵事故報道剛剛降溫,輿論焦點已轉向耗時日久的康菲渤海灣漏油事件。輿論普遍指責康菲在漏油事故中表現怠慢拖延,甚至利用漏油事件提高自身知名度,以此作為招聘廣告。而作為海洋生態的監管者國家海洋局,面對立法機制的嚴重滯後及配套法規的缺失,在這場拉鋸戰中盡顯“力不從心”。
據金融時報報道,目前海洋開發熱度高漲,已經對海洋生態造成巨大壓力和威脅,需要從法規制度上對保護海洋和海岸帶生態環境予以規範。國家海洋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康菲公司“精通”中國法規和相關政策,知道溢油處置措施不力和瞞報事故並不會遭受嚴重處罰,因此懈怠應付。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的懲罰上限,國家海洋局將對作業者康菲石油公司處以20萬元罰款,而進一步追責須進入法律程序。這家此前在中國低調運營的國際石油巨頭為此一直強調願意在既有法律框架內解決,它的傲慢強硬正是扼住了中國環境保護法制度漏洞的“命門”。
漏油事故最早發生於6月初,康菲的怠慢態度已使污染面積從200平方米左右增加到超過840平方公里、油基泥漿溢出量也從預計的1500桶增加到2500桶。
國家海洋局的無奈並非毫無道理,針對跨國公司的監管,能夠明確依托的法律法規模糊不清,缺乏強硬支撐直接導致對於康菲的怠慢無計可施。
對於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補償的法律機制,業內已經呼籲多年,但在立法層面始終沒有建立相應制度。
縱觀國外,在海洋石油開採安全的約束制度中,賠償與刑罰始終是懸於肇事方頭頂的兩把達摩克利斯劍,一旦發生海洋污染,罰款與刑罰足以使肇事者銘記教訓並付出代價。
在2010年BP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美國政府的應對,無疑是一個可借鑒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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