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東外交固然不會受制於國內外的輿論呼聲,但在堅持中國外交原則的基礎上,適度擴大對中東事務的參與力度已經成為中國必須面對的問題。中國擴大對中東事務的參與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不干涉內政原則”依然是中國參與中東事務的基石,是中國贏得中東國家信任,保持中國外交主動性的根本保障。因此,做公正的協調者而不是領導者,發揮建設性作用而不是控制和主導作用,是中國參與中東事務的身份定位。中國既不能充當西方的“外交掮客”,也不要刻意“培育和扶持親華的政治勢力”,避免中國中東外交喪失主動性和獨立自主外交的特色。
第二,適度擴大中國對中東國家的援助和投資,推動中東國家的經濟與社會發展,增強中國對中東的影響塑造能力。中國應進一步深刻認識外援的政治功能與戰略作用,適當增加對轉型時期阿拉伯國家的援助與投資,同時要建立對外援助的政治、經濟、效益和環境等方面的評估機制,大型援建項目要通過國際機構進行環境等方面的評估;在發展投資方面,應力爭避免粗放式經營的投資項目。
第三,進一步增強外交斡旋的能力,保持與國際組織、西方大國、地區組織與國家的溝通、協調,會同國際社會在聯合國安理會的框架內採取積極的預防性外交,加大對解決中東熱點問題的參與力度,發揮勸談、促和的建設性作用,維護中東地區的安全與穩定。在具體的外交實踐中,中國既要“敢於向當事國提出符合國際道義的更為可行的具體解決方案”;又要“繼續遵循決不強加於人的主權原則,處理好不干涉內政與建設性介入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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