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城管有權記錄身份信息
《條例》將賦予城管部門記錄違法者身份和居住信息的權限。過去困擾城管執法的查看自然人身份信息無明確法律依據的問題將在《條例(草案)》中得以解決。《條例(草案)》規定,綜合執法人員可以記錄違法行為人的身份或者居住信息。但是,如何記錄,是否可以強制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件等,該條款並未明晰。
分析: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正沓認為,對於行政處罰而言,記錄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十分必要,否則行政違法的處罰決定書無法開具。雖然《條例(草案)》賦予了城管部門記錄的權限,但是實際執行中,城管部門因為沒有搜查權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力,如果當事人拒絕出示身份證件,城管部門也無法採取進一步的強制措施。
查封扣押:若當事人拒簽名,可由見證人簽名
《條例(草案)》明確了查封扣押的條件和程序:
凡是適用先行登記保存不足以防止當事人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的;不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可能對公民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或者公共安全產生嚴重影響的,均可實施查封與扣押。
進入現場進行勘驗、檢查、錄音、拍照、錄像,或者製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兩名以上(含兩名)綜合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綜合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在查封扣押程序上,要求採取措施時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並製作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後24小時內補辦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綜合執法人員應當會同當事人清點查封、扣押的物品,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列明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征,由當事人簽名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現場難以確認違法行為人的,可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綜合執法人員注明情況,並由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簽名。
分析:《條例(草案)》中,對於勘驗與扣押等環節提出了其他人與無利害關係人的簽名做法,此種做法會否存在隨意杜撰等可能呢?對此,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律師歐湘富認為,作為城管執法而言,目前國家尚無上位法,深圳經濟特區立法完全可以先行先試。就所謂的其他人或無利害關係人的證詞或簽名而言,實際上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有同類的做法,是比較成熟的做法。目前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已經普遍使用。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這是一套經過實踐驗證比較成熟的一種做法。不過,如果被處罰人對無利害關係人有異議,按照司法最終解決的原則,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做出最終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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