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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家:解決南海問題勿忽視歷史依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9-02 00:46:18  


 
  另外,正如著名的堪培拉國際律師約翰.曾所說:“一個國家在沒有更強烈的主權要求的情況下,不必經常或頻繁地展示其主權,中國在二戰前對待南中國海的局勢就是這樣。這些原則在仲裁解決1928年帕爾莫斯島案例、1931年克裡普頓島案例、1933年國際常設法庭審判的東格陵蘭島案例、以及國際法庭於1953年審判的明奎爾斯和埃克霍斯案例中,都得到了強調。”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雖然是國際社會現行海上行為的準則,但不能因公約的生效而否定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的歷史性所有權。正如台灣國際法專家趙國材教授所言:“既得權利只受產生該權利當時有效法律之拘束,不能以後法推翻既得權利。1947年中國海疆線的確立比《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要早47年,當時大陸架、專屬經濟區等概念還未產生,故不能以海洋法公約去否定中國傳統之海疆線。”

  此外,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對其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利僅限於該區的自然資源,而不及於該區的所有部分,即對該區內的群島不擁有主權。因此,周邊國家不能以200海裡專屬經濟區為由,擅自侵占中國南沙群島的島礁。儘管有部分島礁與他們海岸的距離是在200海裡之內,但也不能以專屬經濟區為理由改變這些島礁的主權歸屬。

  其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自生效以來,南海周邊國家紛紛選擇公約中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來支持自己聲稱的主權和管轄權,致使長期以來存在著嚴重爭議的南海問題又趨白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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