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進一步優化執行工作司法環境。鑒於目前有關徵地拆遷的具體強制執行模式尚待有關國家機關協商後確定,各級人民法院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爭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徵地拆遷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必須事前向地方黨委報告,並在黨委統一領導、協調和政府的配合下進行。同時,積極探索“裁執分離”即由法院審查、政府組織實施的模式,以更好地發揮黨委、政府的政治、資源和手段優勢,共同為有效化解矛盾營造良好環境。
七、嚴格重大信息報告制度。凡在執行中發生影響社會穩定重大事件的,有關法院必須迅速向當地黨委和上級法院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做到信息準確、反應靈敏。對不具備交付執行條件的案件,凡遇到來自有關方面的壓力和不當干擾的,必須及時向上級法院和有關機關報告,堅決防止盲目服從、草率行事、不計後果的情況發生。
八、明確責任,嚴肅追究違法失職行為。凡是因工作失誤、執法不規範或者濫用強制手段、隨意動用法院警力實施強制執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嚴重損失等惡性後果以及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者對重大信息隱瞞不服、歪曲事實,造成影響社會穩定等負面效果持續擴大的,要嚴肅追究有關法院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並予以曝光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