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16日電/昨晚(9月15日),鐵道部發布消息稱,從本月25日起,旅客火車票退票費標準調整。根據新規,開車前,退票費由原來按每張車票面額的20%計收下調為按5%計收,以元為單位四舍五入計算,退票費最低按2元計收。退票費起收於1997年12月1日,當時鐵路客運運價規則規定火車票退票費按照每張車票面額計算,收費標準按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計算)核收,按車票面額每10元收取2元退票費,2元以下的票價不退,此規定當時雖飽受質疑,但仍予落地執行。
就此,大洋網刊發署名李千帆的評論:火車退票費下調,掌聲之餘應反思
時至今日,退票費能在公眾千呼萬喚之中降下來,本質而言是一個利好消息。雖然其中經過了14年的艱苦角力,但是“霸王條款”畢竟低下了高傲的頭,這是事實。此刻,鐵道部不管是被動降價還是主動降價,我們都無需吝嗇掌聲,因為實惠是真實的。有媒體做過測算,以555元一張的京滬高鐵北京南站到上海虹橋站的二等座票為例,按照1997年標準,旅客退票需要損失112元退票手續費;按2006年標準,退票費為111元;根據新規,退票費為27.75元,四舍五入後為28元,較現行規定“節省”了83元。
鐵道部向前邁的每一小步,都值得贊許,但是也應該給予質疑。針對這一次收費標準下降,個人認為首先在程序方面存在一定瑕疵,例如,定價標準未通過聽證和公示,而是突然宣布下調,這是一種行政慣性,給人留下“隨意”的印象,是不是今天可以突然宣布下調,而明天又可以突然宣布上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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