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16日電/台灣特偵組今天(16日)決定上訴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所涉的洗錢案。特偵組的上訴書中指出,更一審的量刑不僅“極度失衡”,而且黃睿靚只需交付新台幣1,000萬元就可以緩刑的條件,讓“犯罪投資報酬率”遠高於“犯罪事發風險”。
針對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所涉洗錢罪的更一審判決,特偵組16日決定提起上訴。上訴書中指出,此案在一審與二審時,都已明確認定這2人約新台幣7億元的犯罪獲利至為龐大,可是刑度卻比其他共犯還要輕,特偵組認為,這種量刑“極度失衡”。
RTI報導,陳宏達說:“我們來看共犯吳景茂、陳俊英,他們2位各被諭知有期徒刑2年確定,而其情節、惡性較重的被告陳致中、黃睿靚,原判決反而僅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月2個月、1年不等的較輕刑度,足見原判決就陳致中、黃睿靚主刑部分之處遇,輕重極度失衡,顯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上訴書還指出,更一審法官在明知黃睿靚犯罪利益所得龐大的情況下,不但判處“極輕度主刑”並同意緩刑之外,她的緩刑條件竟然只需要支付新台幣1,000萬元給國庫,特偵組認為,這種“犯罪投資報酬率”遠高於“犯罪事發風險”,根本不成比例。
除此之外,更一審法官認為,黃睿靚承諾願意為公益奉獻,應已深知悔悟,所以給予緩刑。特偵組對此更大表不滿,上訴書中寫道,黃睿靚犯後態度惡劣、並無悔意,法官竟以黃睿靚口頭承諾為公益奉獻等“空洞理由”同意緩刑,顯然欠缺說服力,難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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