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4日電/很多寺院、佛堂等宗教活動場所都位於風光旖旎的風景區內,以其獨特風情與景區相輝映。但是宗教活動場所是否理所當然成為風景名勝區的一部分,供遊客觀光遊覽呢?甘肅省日前作出規定,將宗教活動場所劃入風景名勝區,須徵詢該宗教活動場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意見。
據新華社報道,近日通過的《甘肅省宗教事務條例》中要求,將宗教活動場所劃入風景名勝區,應當徵求該宗教活動場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意見。風景名勝區內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屬宗教教職人員和工作人員,或者舉行過入教儀式並持有有效證件的同一宗教信教群眾,進入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免收門票。
同時,確定或者調整與宗教活動場所有關的風景名勝區門票價格時,應當聽取當地宗教事務部門、相關宗教團體、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代表及有關方面的意見。
《條例》還提出,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宗教活動場所,如要發生修繕、遷移、改建、新建等,應當按照國家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審批,未經審批不得進行。
對於宗教活動場所的文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饋贈、轉讓或者侵佔。確需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使用宗教活動場所文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文物保護部門批准。
據悉,該條例已在日前獲得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將於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