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有關規定,12名事故責任人受到嚴肅處理:給予申通集團地鐵10號線調度控制中心運營副調度員施瑾留用察看一年、調離調度工作崗位處分;給予10號線調度控制中心調度長湯志華、10號線調度控制中心副經理(主持工作)闊康、申通集團總調度所副主任朱利敏行政撤職處分;給予申通集團運管中心副總經理兼總調度所主任戴祺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地鐵運營一公司老西門站值班員貝宇、地鐵運營一公司總經理朱效潔、申通集團維保中心供電公司副總經理沈建強、申通集團維保中心供電公司總經理王育才行政記過處分。申通集團副總裁兼運營中心總經理邵偉中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申通集團總裁俞光耀、申通集團董事長應名洪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事故調查組還責成申通集團對此次事故中負有責任的其他相關人員,按企業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市安全監管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對申通集團按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給予經濟處罰。
事故調查組認為申通集團存在執行規章制度不嚴、應急管理不到位,設備設施維護、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問題,要求申通集團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以人為本,安全至上,優化完善地鐵運行規章制度,進一步健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加強培訓,進一步健全特大型城市地鐵運營的管理機制,不斷提升城市地鐵運營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