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7日電/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案,政府已向法庭提上訴,圖推翻高院法官林文瀚裁定《入境條例》中,有關連續居港滿七年的外傭不符合“通常居住”的條文違反《基本法》,認為林官錯誤判斷外傭政策的獨特性,外傭根本不能界定為“通常居住”,故入境處有權將他們劃入不能申請為永久居民之列。
星島日報報道,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早已表明,政府會就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案敗訴上訴。政府本月四日擬定有關上訴理據呈交法庭,文件顯示政府要求法庭頒令將早前裁決的結果擱置,兼撤銷申請人Evangeline Banao Vallejos司法覆核的申請,並下令申請人支付上訴聆訊的訟費。
政府的文件提出三大論點挑戰林官的判決,分別是《入境條例》第二章第四條(a)(vi)並未違反《基本法》第廿四條(2)、(4)項條文,因為外傭在港根本並非“通常居住”;入境處處長根據《基本法》第一五四條(2)行使有關《入境條例》是合法合憲;再者,林官沒有考慮中英政府在香港回歸前後決定外傭為“非通常居住”的類別,是不恰當的。
政府認為,林官在引述終審庭案例時,錯誤判斷“通常居住”的定義,因有關案例的涉案人是囚犯,而本案外傭毫無疑問符合在《入境條例》第二章第四條(a)(vi)之內。
此外,政府重申基於外傭政策的獨特性,《入境條例》第二章第四條(a)(vi)針對外傭的政策,符合《基本法》第廿四條對“通常居住”的解釋。
而且法庭在解釋《基本法》第一五四條(2)行使有關《入境條例》時所引述的莊豐源案例,上訴人是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性質與本案不同,所以法庭應接納政府一方的陳詞,指由於外傭逗留香港的模式,立法機關有權行使政策,將界定為“非通常居住”的外傭拒諸申請永久居民門外。
政府也不滿法庭未考慮香港在回歸前後,中英政府已界定外傭為“非通常居住”類別,亦制定相關政策維護這決定,認為法庭應考慮中英聯合聲明,以及九九年人大釋法,都賦予香港立法機構能依據《基本法》第廿四條,行使權力決定哪一類人士為“通常居住”,包括將外傭排除這一組別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