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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陳水扁藉“總統”職務牟利 重判!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0-14 11:11:05  


  中評社台北10月14日電/扁家二次金改弊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徹底推翻了台北地方法院周占春合議庭的無罪見解,認定陳水扁向金融界索賄乃“總統”職務上受賄,將扁珍及相關人員以貪污罪判處重刑。

  二審判決指出:陳水扁擔任“中華民國總統”,卻“以權生錢,將‘總統’職務上行為作為牟利工具,換取財團金錢之支付”,“背棄民意,莫此為甚”。在論及吳淑珍時則說:“與企業主私相來往,操弄權勢,失所分際,且收受企業給款,億來億去……,一時‘總統’官邸宛如金融交易中心。”以上皆是民眾透過審判共見的情狀,其實亦是周占春大體認定之事實;但周占春竟能判為無罪,今幸有二審予以匡正。

  周占春的判決見解,認為二次金改非“總統”“憲法”上列舉的職權,所收五億巨款全部是政治獻金,而認定“總統”拿錢非職務上行為,不能治以貪污罪;如此脫離現實的判決一出,“舉國譁然”。但不久之後,“最高法院”另就扁家四大弊案作出判決,關於“總統”職務上行為,採取了與周占春截然不同的見解,當時已可預見二次金改弊案上訴至二審,周占春的見解必遭推翻。

  聯合報社論指出,“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皆認為,只要“總統”的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就算是職務上行為。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更進一步指出,歷經七次“修憲”,“總統”職權不斷擴大,釋字五二○號解釋說明“總統”藉任免“行政院長”之權而得以推行政見,釋字六一三號解釋又說明行政權上下一體;況且,陳水扁擔任“總統”期間,就扁家四大弊案之中的龍潭購地案、陳敏薰案,接受電視台專訪時,自己也表示,“總統”對於“行政院”各部會政策及人事均具有實質決定權。因此,二次金改當然為“總統”職務影響力所及,陳水扁藉此索賄、受賄,當然是職務上行為。

  周占春另一個脫離實際的看法,是將陳水扁向國泰金控蔡宏圖和元大馬家索取的共計五億元巨款,全部都認定是政治獻金。但高等法院在二審判決中指出,陳水扁與蔡宏圖於二零零二年五月間就達成期約賄賂的協議;之後,陳水扁以其職務上行為協助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再於二零零二年九月,二零零三年十月,二零零四年九月,各向蔡宏圖要求並收受各一億元賄賂,兩次由馬永成前往蔡宏圖住處取款,一次由蔡鎮宇持往“總統”官邸交付吳淑珍。這三億元與陳水扁職務上行為具對價關係,陳水扁辯稱蔡宏圖所交付之三億元係政治獻金,不足採信。

  至於元大馬家的部分,判決指出,杜麗萍將吳淑珍索討二億元賄款之意轉達予馬志玲、馬維建、馬維辰等人,馬志玲當場曾脫口而出“這簡直是在敲竹槓”;但馬家仍決定給付,以換得扁家的協助,合併復華。因此,高等法院認為,政治獻金的說詞根本不可採信。

  高院判處陳水扁貪污、洗錢等共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併科一億八千萬元罰金,貪污所得五億元應追繳沒收。吳淑珍也就共犯元大馬家部分判處十一年,併科一億兩百萬元罰金,與陳水扁連帶追繳沒收二億元。其他一干人犯當然也各判刑。不過,陳水扁固將長期服刑,但吳淑珍判多少刑都是白判,且追繳扁家的錢恐怕也不會順利;因此,法院雖判重刑,實質上能執行的部分不多,只能算是召告“國人”,宣示正義。

  社論最後說,高院判決之後,陳水扁有權上訴,因此距判決確定還有一段長路要走。只是在這段實現司法正義的過程中,我們看到了由周占春到高等法院的判決大轉彎,見解大轉折。兩個審級的見解,何者與多數司法人員的看法相同,何者更貼近一般國民的常識和法律感情,相信不言可喻。但轉折的過程,仍然帶來社會的爭議和紛擾,模糊了是非的標準和價值的判斷。就此而言,我們懇切期望,未來眾所矚目的官箴大案,皆能表現出台灣的公理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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