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18日電/家住廣州花都區的小夥林榮達,在向花都區地稅局舉報他乘坐的汽車客運站開具的發票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後,不滿5元舉報獎勵,一氣之下將該局告上法庭。一審敗訴後,廣州中院近日作出二審判決,要求花都區地稅局撤銷已作出的獎勵決定,並在60日內重新作出獎勵。
據羊城晚報報道,現年22歲的林榮達家住花都區新華街,平時比較關注社會問題。2010年9月,他乘坐花都汽車客運站的汽車去廉江時,發現開具的發票沒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於是向地稅部門舉報。之後,花都區地稅局處理了舉報問題,並給汽車站開出了500元的罰單。同年11月,該局給他出具了名為“稅收違法舉報案件檢查情況書面告知書”及舉報領獎通知書。
而接到舉報領獎通知書的林榮達傻眼了:舉報獎金竟然只有5元!林榮達表示,他打車去稅務局舉報、郵寄掛號信的費用都不止5元。因對舉報獎勵不滿,他將花都區地稅局告上了法庭。
今年7月7日,花都區法院一審認為,地稅局接報後查處了涉事企業,後按規定給予5元獎勵,法院予以支持;而林榮達要求撤銷領獎通知書、重新作出答覆,並賠償其損失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後,林榮達不服,上訴至廣州中院。10月12日,廣州中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國家《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第6條、第7條的規定,應根據檢舉時效、檢舉線索和證據的翔實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的相符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按一定標準給檢舉者計發獎金,花都區地稅局給予林榮達獎勵符合上述法律法規。
但是,廣州中院認為,花都區地稅局作出的舉報領獎通知書雖然列明了獎勵依據,但未列明具體法條,屬於適用法律不當。並且,法院還認為:“舉報獎勵本是稅務部門提出並倡導,目的是為了監督各種應稅行為,但上訴人(林榮達)響應被上訴人(花都區地稅局)的提議進行了舉報,卻僅被獎勵5元……如此獎勵無法起到鼓勵舉報的積極示範作用。”
法院最後判決花都區稅務局撤銷已作出的獎勵決定,並在60日內重新作出;對於林榮達要求該局賠償交通費、資料打印費的請求,法院以沒有相應證據證實為由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