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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執行難問題 人民法院建立執行權分權機制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0-21 09:06:39  


  中評社北京10月21日電/為有效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日對外發佈了《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要求建立高效運行的人民法院執行權分權運行機制,將執行權分為執行實施權與執行審查權,分由不同的執法主體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互相制約,規範運行。

  據新華網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主任王少南介紹,執行實施權的範圍主要是財產調查、控制、處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罰款、拘留措施等實施事項。執行實施權由執行員或者法官行使。執行審查權的範圍主要是審查和處理執行異議、復議、申訴以及決定執行管轄權的移轉等審查事項。執行審查權由法官行使。

  這個總共33條的司法文件規定,執行實施事項的處理應當採取審批制,執行審查事項的處理應當採取合議制。王少南表示,執行審查權體現為對實施權的監督,採用合議制有利於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異議權能夠得到正當程序的保障。通過分段執行對執行實施權進行分權,將執行實施程序分為財產查控、財產處置、款物發放等不同階段並明確時限要求,由不同的執行人員集中辦理,改變“一人到底”辦案方式,在分段執行中實行節點控制,防止消極執行。

  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執行人員可即時查控財產。王少南介紹,為了解決緊急情況下對執行人員採取控制措施授權不足的問題,意見規定了執行人員在接受執行指揮中心指令的前提下,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但事後兩個工作日內應當補辦審批手續。

  意見還確定了執行程序爭議及執行與審判程序之間爭議的協調機構。執行程序之間產生的爭議,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應由上級人民法院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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