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費的最壞結果:喪失投票權
不光美國這樣的高額會費國欠費,一些會費數額有限的國家也欠費。到2011年9月9日為止,共有6個會員國有《聯合國憲章》第19條所述拖欠會費的情況,它們是:中非共和國、科摩羅、幾內亞比紹、利比里亞、聖多美和普林西比、索馬里。
聯合國憲章第19條規定:“凡拖欠本組織財政款項之會員國,其拖欠數目如等於或超過前兩年所應繳納之數目時,即喪失其在聯合國大會的投票權。然而,如拖欠原因確系該國無法控制之情形,並獲聯大認可,則准許該國投票。”
馬埃斯特雷西對記者表示,“可以確認,最近這些年並沒有這種因會費而喪失投票權的情況發生”。聯合國官方還計算出了“減少這6國拖欠的會費,使其低於前兩年(2009年和2010年)分攤會費的總額所需的最低繳款額”,分別在29萬美元至118萬美元之間不等。
此外,對聯合國會費“被使用得太浪費、效率低下”的說法,馬埃斯特雷西回應道:“聯合國秘書處有一系列措施,支持資金的有效和高效利用,所有項目管理都致力於不斷改進工作方式。擬議中的2012~2013年預算方案,就比前一年份的預算數額有所減少;維和預算也呈現出下降趨勢,這些都反駁了那些不正確的指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