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意在四國湄公河流域執法安全合作機制框架下,具體建立情報交流、聯合巡邏執法、聯合整治治安突出問題、聯合打擊跨國犯罪、共同應對突發事件合作機制,以有效維護湄公河流域航運安全秩序,保護四國國籍船舶、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採取專項統一行動,徹底摧毀長期危害本流域安全的犯罪集團。
四、同意各自採取有效措施,積極落實第三條合作共識,盡快開展聯合巡邏執法,為恢復湄公河航運創造安全條件,爭取在12月大湄公河次區域經濟合作領導人會議召開之前恢復湄公河通航;盡快聯合開展打擊跨國毒品犯罪集團行動,防止危害本流域安全的活動發生。
五、同意在四國水上執法部門之間建立直接聯絡窗口,通過信函、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進行聯絡。
六、同意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再次舉辦四國湄公河流域執法安全合作會議。遇緊急情況或個案,可隨時舉行工作會晤。
七、同意將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主權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合作,通過協商解決出現的問題和分歧。
八、同意盡快商簽中老緬泰《湄公河流域執法安全合作協議》。
本《聯合聲明》於2011年10月31日在北京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