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是好心救人所存在的法律風險,專家認為有必要通過法律加以規範。“這在西方國家不乏先例。”朱列玉介紹,在美國,就是通過一個著名的案例確定 “好心人免責”的法律規則,保護善良的救助者——2004年,一位叫亞歷山德拉的年輕女子發生車禍,被卡在車裡動彈不得。另外一位名叫麗莎的女子將其救出,亞歷山德拉在車禍後癱瘓。但2008年,亞歷山德拉卻把將她從車裡拖出來的麗莎告上法庭,稱麗莎救助疏忽導致她癱瘓,所以麗莎要為她的癱瘓負責。2009年,加州議會以75∶0的投票比例通過“好心人免責條款”,宣布在類似麗莎這樣的案例中,一個人因救助他人有所疏忽而導致其受到傷害時,救人者得以免責。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蔡鎮順認為,法院判決也是對社會道德的一種引導,法院判決應該弘揚社會正義與良知,推動國家的文明建設。
深圳年內不大可能出台
華南師範大學教授、理論部副主任談方認為,“從攙扶老人反被誣等類型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往往不是無法可依,而是不守法、有法不依,公平正義這個最後的屏障沒有守住,讓好人寒心。”談方說,誰主張誰舉證,是法律上的基本原則,“如果你反告別人傷害你,你就應該舉出相應的證據;你舉不出來,就不應該支持”。
據悉,深圳市政府已將類似的《助人行為保護條例》列入201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深圳政府法制辦研究所所長周成新告訴記者:“現在正在調研起草階段。”周成新介紹了擬在該條例中呈現的三條規定:一,當別人遇到危險或緊急情況時,除非有重大明顯過錯或明顯故意,幫助別人的人對幫助的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二,如果被救助人認為傷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須提出足夠充分的證據,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在被救助人一方,否則不予支持。三,如果被救助人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反咬一口,並最終證實他誣賴救助人,則應受到一定懲罰。
周成新坦言,對於此條例,目前還有一些不同看法,如有人認為應該單獨立法;也有人認為應該成為一個條款,補充到原有的見義勇為保護條例。另外還有人質疑,深圳是否有相關立法權。“目前,還沒有徵求意見,人大也沒有列入立法計劃,估計今年內不大可能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