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過兩年之多,國資委終於拿出了針對央企各級領導人員的《實施辦法》。
與《規定》相比,《實施辦法》增加了重要人事任免的相關條款,強調人事任免“應當堅持集體決策原則”,不得違反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不得私自洩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對於公眾關注的央企高管薪酬問題,《實施辦法》也特別要求,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資委和本企業的薪酬管理規定,嚴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備案程序,不得“自定薪酬、獎勵、津貼、補貼和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等,超出出資人或董事會核定的薪酬項目和標準發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不得“除國家另有規定或經出資人或董事會同意外,領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貨幣性收入”,不得“擅自分配各級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中央企業的各種獎勵”。
《實施辦法》還強調了“財務紀律”: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務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不得違規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與他人,不得將賬內資產(資金)違規轉移到賬外,設立“小金庫”。
另外,《實施辦法》加大了處罰力度。《規定》中違規處理條款僅有4條,而《實施辦法》的責任追究條款多達11條。其中引人注目的包括: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違反《規定》和《實施辦法》造成企業資產損失的,不但要接受相應的處理,而且還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中央企業各級領導人員違規進行職務消費的,處罰中還增加了“責令其清退超標準、超範圍部分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