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主犯三罪並罰判處死刑
2010年12月15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羅亞平不服上訴,遼寧省高級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於今年6月2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經複核認為,羅亞平在貪污犯罪中與他人共同貪污,起組織、策劃等主要作用,是主犯;且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