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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溫州動車事故原因定調未改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1-22 08:49:30  


 
  釋疑

  公布調查結果“大限”已過?

  安監總局解釋:技術鑒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有些複雜鑒定需很長時間

   2007年頒布的國務院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按照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提交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60日。目前,“7.23”事故已滿120日。這是否意味著事故調查報告遞交已到截止日期?

  國家安監總局一名負責人昨日表示,國務院“493號令”中,還規定了“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也就是說,在事故調查過程中,技術鑒定所需的時間不能算在事故調查的時間內。其表示,有些技術鑒定較為複雜,有的需要很長時間。

  此外,國務院“493號令”還規定: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報告形成後,負責事故調查的政府在30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延長期限不超過30日。也就是說,即使事故調查報告遞交給國務院後,國務院批覆時間最長有60天時間。以2004年11月21日的包頭空難事故為例,事隔兩年才對外公布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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