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氣候基金是2009年《哥本哈根協議》、2010年《坎昆協議》的要求,即發達國家在2013年到2020年間,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的資金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作為過渡,在2010年至2012年間,出資300億美元作為快速啟動資金。
美國雖然刻意模糊對綠色氣候基金的態度,但在基金的設計上,特別是長期資金來源上,卻明確主張“開放性”,即不僅發達國家要出資,發展中國家也應該出資,政府要出資,私人資本也可以進入,甚至可以私人資本為主,這顯然和《哥本哈根協議》《坎昆協議》的要求嚴重不符。
一些分析人士說,近年來由於金融危機,經濟不振,美國對使用公共資金(即政府出資)支持發展中國家毫無興趣。此外,美國大力鼓吹發展中國家出資和私人資本進入綠色氣候基金,既是推卸責任,也不排除想將其變成一種謀利金融工具的可能。
實質上,發展中國家並不排斥私人資本和投資,但正如“77國集團加中國”和“基礎四國”所指出的,綠色氣候基金是國家義務,不是私人義務,單靠私人資本市場化運作不現實。美國在應對氣候變化的議程中已屢次做了“攪局者”,很難讓人看到它的真誠意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