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林弗里德利希藥店還有一個好聽的中國店名:“同德堂”。這家藥店建於1739年,有270多年的歷史。店長施密特博士以自己的親身經歷詳細地介紹了德國醫藥分離制度。
德國的醫藥分離制是德國皇帝弗里德利希1240年提出的,他認為,醫生的天職是看病,不能靠給患者開藥掙錢。於是他頒布了一條法律,醫生只管治病開處方,患者只能到藥店取藥,這樣通過醫藥分業經營互相牽制。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德國已經形成了醫生提供門診服務,醫院提供住院治療,藥店提供藥品,以及醫療保險公司為投保者提供醫療保險服務的完整醫療衛生體系。誰有病了,通常先要到自己的家庭醫生那裡就診,大夫檢查診斷後開出處方,病人憑醫生開具的處方,可以到任何一家藥店買藥。根據包裝大小,每包藥個人要負擔5—10歐元的處方費,但對於社會弱勢群體,如社會保險金領取者、學生和退休人員則規定了一個免除自付的下限。比如,一個人月收入低於500歐元,買藥就不需要自付。
德國《藥品法》《藥店經營條例》都對藥品和藥店有詳盡的法律規定。例如,藥店面積至少要在130平方米以上,要有一間配藥室、一間實驗室以及足夠的儲藏空間。施密特主管的這家藥店有500多平方米,在柏林算得上是個大藥房。藥店的工作人員必須受過專業培訓,他們的工資收入不取決於該藥店經營好壞,而是由藥店行業協會就工作時間、專業程度應該支付多少報酬等與工作人員達成工資協議。德國政府為藥品價格制定參考價,各藥店的藥價是一致的,藥店之間在價格上不存在競爭。參加醫療保險的患者去藥店買藥不需要向藥店直接付款,而是由醫療保險機構與藥店行業協會之間結算。醫生開藥要接受醫療保險部門的監督,想通過多開藥賺錢的做法是沒空子可鑽的。
德國的藥店納入了醫療衛生體系並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在這一體系中,完善的醫療保險體制是重要支柱。德國醫療保險經費的來源不是稅收,而是通過雇主與雇員繳納的義務保險金積累起來的。這使德國醫療保險經費與實行國民醫療保健的福利國家不同,沒有稅收資助、也不需要國家對保險機構的補貼。這些醫療保險經費不僅來源特殊,也具有特定用途。由於它的標準與勞動者的收入掛鈎,來源比較穩定而且具有增長性。保險費取決於投保人的經濟收入,收入多者多繳,收入少者少繳,無收入者不繳,但投保人享受的醫療服務沒有差別。這種法定的醫療保險體系覆蓋了德國約90%的人口,主要包括雇員、失業人員、退休人員、高校學生、義務兵和其他自願投保人員等。德國法定醫療保險體系還實行連帶參保人制,家裡有一人參保,其配偶和子女可以免繳醫療保險費而連帶成為法定醫療保險的參保人,享受與義務投保人同等的醫療保險待遇。
上述這些相互關聯和制約的環節,既保證了德國每一個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的人不用擔心看不起病,吃不起藥,也沒有增加國家額外的財政支出。這與那些近來因削減社會福利引發社會不安情緒的歐洲國家形成鮮明對比。(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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