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7日電/7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張志忠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張志忠在擔任中國民用航空局部門負責人、首都機場集團公司總經理期間,索賄受賄折合人民幣共計472.7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新華社報道,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志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考慮其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主動退回全部贓款,且主動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可從輕處罰。
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志忠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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