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述交涉,是測量師行的正常業務。由1994年起,本人服務的公司一直就如心廣場事件與各相關政府部門,包括地政總署、地政專員、民航署、臨時機場管理局和規劃環境地政司,作正常公事往來,包括公文往來,所以根本不存在本人在1996年在北京時才向梁寶榮先生提出要求。本人代表客戶向政府提出的要求,並無繞過正常程序,也無向官員施壓。
(4)本人在1996年8月在北京開會,遇上在北京參加其他會議的梁寶榮先生,向梁寶榮先生催促有關如心廣場一事,並非第一次向梁寶榮先生提出。由於飛機航線造成的影響,已超越地政總署職能範圍,因此本人早在一年多前,即1995年6月29日按當時地政總署署長建議向梁寶榮先生發出公函提出此事。而梁寶榮先生於1995年6月30日在政府內部文件中有以下一句“We’d better ask D of Lands to extend the building covenant period.There is no way the developer can meet it, and it is not her fault.”(我們最好要地政總署署長延長建築規約期限。發展商不可能在期限前完工,而這並非發展商的錯失。)
法官是否接納證人的證供,有各方面的考慮,但不接納某人的證供,跟認為某人誠信有問題是完全兩件事件。一些媒體和有關人士,一開始就報導主審法官質疑本人誠信,但翻查判詞找不到有關字句之後,又說大概是等同質疑誠信的意思。須知判詞是非常嚴謹的法律文件,不能任意解釋。
(5)有關案件在2001年進行聆訊,當時本人已經出任行政會議召集人。何俊仁監察公職人士,如果行政會議召集人的誠信出現問題,當時為何不提出批評?為何到何俊仁宣布有意參選,和本人宣佈競選行政長官之後,才把法官的判詞改為誠信有問題的指控?
本人自宣佈備選行政長官以來,類似的抹黑手段即如影隨形,未曾間斷,大自“緋聞”,小至“洗魚缸事件”,本人本著包容之心逐一回應,但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但正如本人在宣佈參選時所說,本人是為了香港社會,為了香港下一代而參選,是責無旁貸,所以儘管面對這些抹黑,本人不會動搖參選的決定。我深信七百萬香港市民是希望看到一場有意義的選舉,參選人是比理念、比政綱、比能力的選舉,而不是比抹黑的能力。
不要讓七百萬人失望,不要為香港選舉歷史留下污點,本人鄭重要求馬上制止類似的抹黑行為!
梁振英 |